重庆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学科竞赛,激励教师积极参加学生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使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达到参与竞赛、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提高水平的目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术类竞赛活动。如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
第三条 学校按积极参与、分级组织、统一管理、注重质量的原则对组织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工作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工作的协调管理。具体职责是:
1、及时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并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校内有关学院(或部门)进行沟通联系。
2、根据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类别、性质和要求,确定校内承办学院(部门),审定其竞赛工作计划。
3、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承办学院(部门)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4、管理竞赛专项经费,落实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审核登记竞赛获奖学生的创新学分。
5、整理、归档竞赛档案资料,统计上报全校各类学科竞赛数据。
第五条 对应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所在学院负责承办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2、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对竞赛项目组织与实施工作负总责,负责选定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竞赛的宣传报道的氛围营造,负责拟定竞赛工作计划和核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等),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协调其后勤保障等,并负责指定专人及时将竞赛活动通知、计划、竞赛规程(条例)、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总结报告、获奖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案。
3、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如指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选定指导教师、培训选拔学生、组队报名、带队参与竞赛等),并对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仪器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账户,其年经费额按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生均15元的标准划拨,该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第七条 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组队工作费、报名费、赛前集训费、竞赛有关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外出培训或参加与竞赛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学生外出参加集中竞赛差旅费、竞赛获奖后有关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的奖励等。
第八条 承办单位须事前凭全国或赛区竞赛组委会通知向教务处申报,并按教务处核定的规模和事项实施,方可在竞赛专项经费中开支竞赛报名费、竞赛有关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外出培训或参加与竞赛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学生外出参加集中竞赛的差旅费。
第九条 根据教务处审定的竞赛工作计划和参与竞赛的规模,按每个500元标准预算竞赛组队工作费用,该费用包括承办单位组织的预选参赛队员、培训讲座等组队过程的所有工作环节费用,其支出由承办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条 按竞赛主办机构要求需进行封闭竞赛、限时完成的竞赛项目,可组织赛前集训。参赛组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竞赛项目的赛前集训,其指导教师从事讲课和指导工作的酬金按公选课的方式计算(原则上控制在集训10天,每天不超过8学时);组队人数未达到20人的竞赛项目,其赛前集训按每个参赛队500元预算赛前集训费。赛前集训费的开支均需根据竞赛工作计划、赛前集训计划和集训工作记录,由承办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一条 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的开支须由承办单位根据竞赛工作计划先提出请购清单(需附对应实验室现有可用物品器具清单),经教务处核准同意后组织采购,并按实验用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程序履行入库、领用手续和可回收的物品器具回收存放手续(与竞赛学科对应的实验室负责)后,教务处方能批准报销。
第十二条 对竞赛获奖队的指导教师的奖励由教务处直接造表发放。对承办单位的奖励费用于支付承办单位在竞赛组织、竞赛条件准备、学生安全和学术道德教育、竞赛指导、竞赛宣传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宣传用品费、文印费、材料装订费、资料费、邮寄费、竞赛期间教师指导费、封闭竞赛期间学生伙食补贴、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误餐补贴、有关辅助人员劳务费等),其支出由承办单位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第四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十三条 对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1、竞赛获奖学生可向学生处申报“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见《重庆工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2、竞赛获奖学生可据获奖级别向教务处申报对应的创新学分。
3、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机构颁发的证书或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可的教师。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每个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2个参赛队。
2、对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同一成果获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赛区是指全国性竞赛下设的地区性竞赛组织机构)
序号
| 获 奖 等 级
| 奖 励 标 准
|
1
| 国家特等奖
| 5000元/队
|
2
| 国家一等奖
| 3000元/队
|
3
| 国家二等奖、省特等奖、赛区特等奖
| 2000元/队
|
4
| 国家三等奖、省一等奖、赛区一等奖
| 1000元/队
|
5
| 省二等奖、赛区二等奖
| 800元/队
|
6
| 省三等奖、赛区三等奖
| 500元/队
|
7
| 赛区优秀指导教师
| 1000元/人
|
8
| 国家优秀指导教师
| 2000元/人
|
9
| 优秀组织奖
| 2000元/主办、
承办部门
|
第十五条 对承办单位的奖励
1、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其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8000、6000元、4000元、2000元奖励承办单位。
2、获省级(或赛区)特、一、二、三等奖,其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3000元、2000元、1600元、1000元。
3、同一成果获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经费和组织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8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