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渝”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文件)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0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
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模式。国家、重庆市的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对象,除学校保证其重点投入建设经费外,重点实验室应采用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及所在学科也要积极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用不同途径争取建设经费,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确保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加快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申请、评审、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制定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及规模。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或重庆市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重庆市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能为我校的学科建设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学术梯队合理。实验室有稳定的、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有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的国内外(或重庆市)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奉献精神强;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研究成果明显,研究基础好。实验室或研究队伍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并取得过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在国内、市内或行业内已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可望在3~5年内达到国家或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
4、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技术基础条件。是学校已批准设置的二级或三级实验室;实验室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研究)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已提供2年以上的开放性服务或可提供开放性服务;实验室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较为健全的管理制度。
5、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运行和建设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校级教学重点实验室在申请立项时,除满足上述的第2、4、5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
1、是通过重庆市教委或国家教育部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的教学实验室。
2、实验教学成效突出。实验教学各种文件资料完善,实验项目开设齐备,数据统计和上报准确;在国内、市内的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或运行中已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可望在2~3年内达到国家或重庆市教委的“示范性教学实验室”的标准。
3、实验室工作人员爱岗敬业,近两年人均公开发表实验教学改革的学术论文或科研论文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实验室方能申请重庆市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须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如实填报《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在签署条件保障支持和推荐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择优推荐,报实验实习中心汇总。
第十五条实验实习中心汇总、初审各单位推荐的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后,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正式下文命名,名称为“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十七条获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建设的需要,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书》,报实验实习中心批准后实施。学校也将根据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承担的年度科研(教学)任务,结合学校实际,适度安排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也应配套相应的经费予以建设。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须成立专家小组,负责该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计划任务书的确定,重点(关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选型和论证等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初审、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实验室主任为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实验室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实验实习中心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建设项目评价、拨付年度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建设验收的依据。在实验室的建设期限内,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实验实习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或装置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校内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实验室建成后,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共同向实验实习中心报送《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中心根据验收申请书,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初步检查后,确定是否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该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组成。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的内容,在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设备)配备、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后,提交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命名其实验室为“重庆工商大学×××重点实验室”,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正式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校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进展情况,学校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或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或实验室依托单位确因学科发展需对已批准的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建设实验室进行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其进行重组和调整等,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专家组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开放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无专职主任的重点实验室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3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制订实验室的具体规定或细则,并负责贯彻执行;
2、根据专家组意见,安排课题,批准进修和客座人员及经费预算与使用,组织校内外合作项目;
3、督促、检查各课题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在专家组会议上做工作进展或情况报告;
4、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实验室课题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和推广工作;
5、负责实验室的行政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设专家组。专家组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国家和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专家组的组成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专家组可由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依托单位的成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组人选可由实验室主任和依托单位提名,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组长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专家组职责和工作任务
1、论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实验室申报的研究课题和重大学术活动,拟制研究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3、审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4、评价本实验室的研究成果或实验教学成果。
5、论证实验室建设方案,审议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和进修人员。
6、监督实验室建设的过程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其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以分管实验教学或科研的院长(系主任)负责的院(系)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2、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开放、运行和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中的有关配套条件提供、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3、做好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的交流、引进和稳定工作。
4、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专家组组长候选人和专家组成员,聘任重点实验室的副主任。
5、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6、根据专家组的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学校批准。
7、根据本办法,审核重点实验室制订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8、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十六条实验实习中心是代表学校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1、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2、组织各院(系)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
3、指导和监督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协助校学术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
4、代表学校组织各重点实验室申报重庆市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等。
5、初审各重点实验室主任、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的基本情况。
6、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
7、协助各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室依托单位做好人才引进、流动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和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对应成果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研究课题和实验项目的管理。重点实验室要围绕主攻方向开展研究和试验,研究课题应注重创新,突出学术水平和特色;重点实验室要本着开放的原则,做好面向市内外公开招标课题的组织工作和开放实验室的工作;课题负责人每半年要向实验室主任汇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实验室主任要定期进行课题进展情况检查。
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一律实行统管共用制度;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共用仪器的保管、使用、维修、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操作和日常维护,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使用和维护记录制度;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条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其运行良好。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要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各种研究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获得的研究成果和获取研究成果过程中的各种实验原始记录等技术资料均须按规定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保管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要着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人员素质的综合提高;实验室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能,增强活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鼓励重点实验室依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专家组成员、客座教授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同国外相关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具体实施计划报学校有关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
1、上级主管部门下拔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根据学校年度经费总预算情况,学校将结合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验室承担的科研(教学)任务情况确定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专款专用,运行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考核和结算的管理方式。
3、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应在财务部门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控制使用。
4、重点实验室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和本室科技人员从各种渠道申请的科研基金、攻关课题经费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5、在开放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中,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品(器材)等应加强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验室应建立和健全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