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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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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1月19日 22:13 管理员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含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室,下同)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完成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或进行科研、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开放包括实验内容开放和教学时间开放。

1、实验内容(也指实验项目,下同)开放 指实验室对某专业学生开放的实验内容与该专业对应实验课程大纲规定的必修内容不重复,属于该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内容(要求应为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或实验室、教研室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设计的一些实验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或某专业实验课程大纲规定的必修实验内容对其他专业开放。

2、教学时间开放 指在执行实验(实践)教学计划任务的额定教学时间外,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学生自己进行实验(实践)。各实验室都要最大限度地延长开放时间,除在工作时间开放外,还要充分利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对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引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实验室或教研室指派教师进行指导,重在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自主实验(实践)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实验(实践)。

第四条 全校各实验室应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全面开放、特定时间段开放、预约式开放等,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向学生全面开放,尤其是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各类实训室。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开放项目的设置、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备案、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总结和考核4个环节。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的设置 实验室开放项目包含开放实验室供学生自主学习或实验(实践)、设置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修并计算学分两类,开放实验项目的设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1、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在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必修内容重复,要求是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开放实验项目的设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实验室、教研室拟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2)属于课程教学内容拓展的、供学生选修的实验项目;

(3)学生参加各实验设计类竞赛的课题,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或学生自行拟定的科技活动课题;

(4)由教师科研成果转化(提炼)形成的实验项目。

2、每个开放实验项目须包括方案设计、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分析(或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撰写实验报告(或论文设计)等基本内容和环节,每个项目要求学生在实验室内操作完成的时间不低于2学时。

3、若干个开放实验项目组合为一个系列,侧重训练学生的某一方面能力。学生在实验室内完成该系列实验项目的时间达到12~13学时,可计0.5学分。

4、对于一些较大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学生在实验室内操作完成该项目的时间达到8~10学时,可计0.5学分。

5、开放实验室应对每个开放实验项目编制指导书,或指定参考资料,并视其一次性接纳学生人数多少配备1~10套供学生查阅,也可由学生自费购买。指导书和参考资料的内容审定由实验室直管单位负责,印刷或购置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配置到实验室供学生查阅的资料的费用在实验室开放基金中解决,学生需购资料由实验实习中心按学校监察处审定价格刷卡售出。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备案 经申报备案的、具有开放项目并与实施的实验室称为开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每学年申报备案一次,学校统一确认。

1、各实验室应在每学年末或新学年开学前2周内,向实验室直管单位提出下学年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或开放的实验室),填写“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附表1)”或“开放实验室申报表(附表2)”,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实习中心。实验实习中心会同教务处审核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2、实验实习中心负责将开放项目(含开放项目名称、实验室及开放方式、指导教师、面向专业、所能接纳的学生数、申请人条件等信息)发布在实验实习中心主页上,供学生浏览查询。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

1、各实验室直管单位、教学院(系)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完善工作制度,注意选派有经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指导学生完成开放实验,协调解决直管实验室开放中的问题,积极发动和组织学生参与开放式实验教学。

2、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准备,完善实验条件,优化实验环境,创建良好氛围;严格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确保师生和实验设备安全;认真按申报、批准的方案开放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认真记录运行情况。

3、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谨治学、以身作则、教书育人,着力培养学生的求是精神、求实作风和动手能力,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按标准考核和评价学生的实验(实践)成果,保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得到全面训练和发展。

4、学生欲参加特定时间、预约式开放实验,可在了解有关实验室开放的基本情况后,到相应的实验室或通过网络报名预约,填写“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预约登记表(附表3)”或“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附表4)”。由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考察和遴选,并负责及时通知学生。被遴选出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开放实验。

5、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在与指导教师一起研究、确定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爱护设备器材,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7、学生独立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成果(含实验结果、研究开发的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和记录学分的依据。对学生提交的各类实验成果和实验室开放的各类原始资料,各实验室主任负责落实人员应妥善保管备查。学生提交的各类实验成果和实验室开放的各类原始资料保存期为3年。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总结和考核

1、实验室开放工作成效纳入学校对各实验室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考评之中。每学年末,各开放实验室及其直管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总结,充分肯定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以利开放实验室工作的不断完善。

2、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直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实验室开放实际情况考核参与开放实验指导工作的人员。

3、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开放产生创新性成果。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但学分不重复计算。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达到某系列项目或大型项目的要求,经考核取得的学分可申请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实习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实验室开放项目和开放条件的审定,开放工作的考核,核定参与开放工作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核定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取得的学分和分配实验室开放经费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责任制管理

1、各实验室直管单位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教研室、实验室和学生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制订工作制度,合理调配师资力量,审定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合理控制开放经费的使用,监控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做好学生的宣传与动员工作,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实验室开放。

2、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设置好实验室开放的项目,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教学资源,合理使用开放经费,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验(实践)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 为推动和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每学年拨出20万元专项经费,由实验实习中心统一管理,用于保障全校各开放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1、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开放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材料消耗、低值品添置和设备维修。由管理部门按各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或《开放实验室申报表》预分配,每学年结算。

2、各实验室应对开放实验项目耗材使用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每学期末,列出开放实验所消耗的材料清单,经开放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开放工作责任人审核签字后,由实验实习中心签字报销。

3、对于实验室开放用于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任务、或以计算机为主要设备的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免费提供给学生自由上机产生的材料消耗,其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已有规定执行,在实验维持费中报销。

4、学校或有关部门已拨付专项活动经费的实验室开放项目,其设备运行和实验材料消耗费用,在对应专项活动经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获得学分的记载

1、学生完成开放实验项目(非实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实验、学生自主学习和已纳入我校创新学分规定学术活动奖励的),达到某系列项目或大型项目的要求,经指导教师考核、实验室开放工作责任人审核批准,取得的学分记为对应实验(实践)选修课程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每学期结束前,有关实验室主任应将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经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的情况汇总,填写“学生实验(实践)选修课程成绩登记表(附表5)”,经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核签字后,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录入学生学籍库。

第十四条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学校根据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参加开放实验室工作或进行开放实验项目指导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验效果,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计算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该工作量与教师教学工作量同等看待。

2、学年末,实验室主任汇总有关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情况,列出有关人员可计算工作量清单,附上有关原始资料,经实验室开放工作责任人审核签字后,交实验实习中心核定、分管校领导审批,然后返回到有关部门或人员填报工作量表,由学校统一发放相应酬金。

3、对于实验教学计划内必修实验项目的开放,或实验室开放用于接纳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有关实验任务的,有关人员的工作量计算按《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直管单位、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经实验实习中心审核备案后,认真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6年3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试行。本办法试行中的问题,由实验实习中心解释。

 

附表1、重庆工商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登记表

附表2、重庆工商大学开放实验室申报表

附表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预约登记表

附表4、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附表5、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实验(实践)选修课程成绩登记表

 

 

重庆工商大学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制度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服务质量监督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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