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
实验室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除特别说明外,泛指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建设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投资效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按主要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学研究实验室两大类,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及业务管理工作由实验实习中心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管理是
1、实验室设置(调整)的管理。指对新(增)设实验室(含专门化小实验室,下同)、对现有实验室进行调整(如撤消、合并、更名等)的规划、论证、立项、实施、评估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2、实验室建设及业务管理。指对现有实验室补充仪器设备、改变运行条件、更新实验技术手段、改善实验室环境(含装修)等、需一次性投入专项经费1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计划、论证、立项、建设实施、评估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建设项目的论证由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对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应学科的专家和学校规划办、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论证。负责组织的职能部门根据论证情况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章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
第五条设置(调整)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1、适应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相协调、支撑学科专业建设的原则。
2、按学科属性和功能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3、按教学实验室、科学研究实验室两大类、分级设置的原则。
4、有利于按学校统一对实验室实施管理、使用和调度的原则。
5、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利用率、不分散重复配置的原则。
6、有利于推动我校相应专业、学科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7、有利于建立与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验(实践)教学体系,有利于为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实践)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及工程实践能力创造条件的原则。
8、提倡学校、学院(中心、系、所)共建,或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实验室的原则。
第六条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为明确、稳定的学科或应用技术的发展和研究方向。
2、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名称和成套设备配置的重叠(复)。
3、有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1)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平均每年实际承担38880人时及以上的实验教学任务。
(2)以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平均每年实际承担3000人时(或5门课程)及以上的实验教学任务。
(3)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平均每年实际承担并完成的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任务经费达到或超过实验室固定资产总值的50%。
4、原则上应有对应专业(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在岗实验室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室管理的要求,并符合学校编制要求。
(1)设置的中心实验室或二级实验室其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一般不少于4人,并能构成梯队。
(2)专门化小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实验教学或科研(生产)的组织实施和安全工作。
(3)特殊要求的实验室或专门化小实验室视具体情况由学校人事处核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
5、有较为完善而科学的实验室技术工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6、在规划的筹建期内(一般为1~1.5年)能具备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基本仪器(设备)及配套装置,能形成与完成对应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维护等任务相适应的、满足合格实验室条件的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研究)、实验管理人员队伍。
7、在规划的筹建期内能达到基本符合对应实验技术条件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的实验室面积能达到教学实验室评估合格指标的要求。
第七条实验室设置(调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1、新(增)设实验室的申报
(1)拟新(增)设或调整(合并、撤销)实验室(含专门化小室、二级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原则上均由对应实验室直管单位向教务处或科研处提出书面申报。
(2)实验室直管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拟新(增)设实验室和拟调整(合并、撤销)实验室的不同要求,分别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新建实验室申报书”或“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调整(合并、撤销)申报书”(见附件一、二)。
(3)若拟申报新(增)设实验室要承担的教学和(或)科研任务,利用学校已有实验室能够承担或完成的,有关单位不得再申报新(增)设实验室。
(4)拟申报新(增)设实验室的有关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的上岗技术培训工作的有关费用,应纳入其建设总体费用。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与新(增)设实验室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5)经实验室直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申报书”于当年9月上旬交教务处/科研处。
2、新(增)设实验室的审核
(1)教务处/科研处在每年的9月下旬完成申报设置(调整)实验室项目的初审,对初审中发现问题的,将返回各申报单位完善、修改。各申报单位完善、修改后的申报书须于10月初前交回教务处/科研处。
(2)教务处/科研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完成拟设置(调整)实验室的论证工作,于当年10月初将研究、论证情况向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汇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处和相关院(系)可共同就方向不明确、实验室功能重复、管理混乱、绩效差、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实验教学任务不足的已建实验室联合向学校提出调整(撤消、合并)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科研处、实验实习中心、国有资产处和相关院(系)可联合就研究方向不明确、实验室功能重复、管理混乱、绩效差、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承接实(试)验或研究任务的已建实验室向学校提出调整(撤消、合并)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新(增)设实验室的确定
(1)每年的11月初,学校将对经论证、申报、审核的拟设置(调整)实验室的情况进行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是否筹建对应的实验室。
(2)凡同意筹建的实验室,在学校下文确认后,纳入学校实验室专项投资建设计划。
(3)凡批准调整(合并、撤销)的实验室的资产调整和调配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合并、撤销)前后的实验室直管单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执行。
4、新(增)设实验室的筹建
新设置实验室的筹建期一般为1~1.5年,增设实验室的筹建期一般为1年,凡批准调整、合并的实验室的过渡期在半年以内。
5、新(增)设实验室的评估验收
(1)筹建期满,由实验室直管单位向教务处或科研处提出请求验收的报告,经教务处或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申报书”提出的建设目标进行全面验收后,向学校提交验收报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凡决定调整(合并)的实验室经过半年以内的过渡期后,教务处/科研处会同实验实习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和评估。
6、新(增)设实验室的批准
(1)经验收、评估后,对于达到预期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实验室(含调整、合并形成的新实验室),由学校下文确定正式纳入学校的实验室建制管理。
(2)经验收认定不能达到建设目标和实验室设置标准的筹建中的实验室,经学校研究确认后,予以撤销。已投资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和物资由国有资产处统一调拨到其它实验室,且学校将视其情况,自下一年度开始的三年时间内,从下拨到对应直管单位的经费中逐年追回学校对其筹建实验室所作的投资。
(3)新(增)设实验室和经调整(合并)形成的实验室经验收、评估后,确认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将追究其在方案论证、审核、实施中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纳入学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的新建成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实验室管理、建设、运行的规范化,以达到更好的投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的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
1、实验室建设包括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实验技术条件建设、实验教学或研究资料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目的在于使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而更好地促进作为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的实验室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实验教学或研究水平。
2、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常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之中。各实验室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教学或研究队伍、实验室管理工作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实施工作,做到与学校教师队伍、科学研究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提高,使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实验操作技能、实验研究水平、工作质量、管理水平与学校专业学科的发展相协调。
3、实验技术条件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含装修)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实验室直管单位在拟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含实验技术条件和与之配套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和装修。以下同)时,应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实验教学或研究资料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之中,作为衡量实验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直管单位领导工作绩效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1、仅对正式纳入建制实验室管理的教学实验室或科学研究实验室在增添仪器设备、改善实验室技术条件、实验室环境改造(含装修)等进行立项建设的原则。
2、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提倡自己研制和开发(含革新、改造)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或生产(加工)设备的原则。
3、讲求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立足使用国产仪器(设备)、适当引进国外先进仪器(设备)的原则。
4、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要求、教学(研究)水平与实验技术水平协调发展、保证重点、解决难点、突出特色的原则。
5、优先考虑重点专业学科建设需要、重在提高办学水平、重在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的原则。
6、量力而行,优先考虑投资少、受益面大、见效快、效益好、有长远意义的建设项目的原则。
7、与校内已有实验室之间无功能重叠、无专用成套仪器(设备)重复配置、不重复建设的原则。
8、优先考虑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的建设立项的原则。
9、实验技术条件和与之配套的实验技术队伍同步规划、同步申报、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的原则。
第十条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已纳入学校实验室建制管理的实验室,其建设、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建设项目:
1、新开实验项目一年内所需仪器(设备)或改造仪器(设备)需投资1万元及以上,或添置仪器(设备)单台(件、套)超过0.5万元及以上。
2、改进某个原有的验证性实验项目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一年内添置(改造)单台仪器(设备)需投资0.5万元及以上。
3、增加某个实验项目的实验分组数,一年内购置或改造仪器(设备)需投资0.5万元及以上。
4、为使某个已开设的实(试)验项目更为安全、可靠、完善或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综合性、创新性,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单台仪器(设备)一年内需投资0.3万元及以上。
5、自制实(试)验仪器设备,单台投资达0.5万元及以上。
6、根据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一年内须购买的仪器(设备或器具、物料)需投资1万元及以上,或添置的仪器(设备)单台(件、套)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
7、对实验室现有技术条件、环境条件进行改造或对实验室进行装修,需一次性投资0.5万元及以上。
第十一条学校对批准立项、下拨专项建设经费的实验室建设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实验实习中心负责接受各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申报、组织论证、建设过程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
(1)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实验室及其直管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目标定位、经济效益、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和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论证,按照对应标准和条件分别如实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申请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四、五),于每年的9月中旬前报实验实习中心汇总。
(3)实验室及其直管单位在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时,应将其项目实施中的人员培训费、仪器(设备)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纳入项目建设总经费预算,确保项目实施。
(4)实验实习中心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对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书,应及时返回各申报单位修改完善。
(5)每年的10月中旬前,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完成对申报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
(6)在实验实习中心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向分管校长汇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7)学校在11月中旬对经论证、申报、审核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研究,根据学校整体发展情况和经费预算情况批准次年投资建设的项目,予以立项。
(8)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人需与实验实习中心签订责任书,项目责任人在其实验室直管单位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该建设项目,并接受实验实习中心的指导。
2、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
(1)凡经学校批准投资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责任人和实验室直管部门的负责人应按学校批准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国有资产处、实验实习中心、纪检监察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实验实习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进度。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符合项目内容的要求、符合有关的财务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定;
(3)在经费指标的使用上,严格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实施经费不超过批准的预算额度。
(4)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调整部分项目内容,项目责任人和实验室直管单位也必须事先向实验实习中心报告,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5)如建设项目中止实施,建设项目责任人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分管领导应及时将原因及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实验实习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3、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1)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负责人和实验室直管单位向学校提出请求验收的书面报告(见附件六),报告应说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报告交实验实习中心。
(2)实验实习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投资效益评估,并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3)专项投资经费在3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分管校长审核建设成效和验收评估报告,并做出决定;专项投资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核验收有关建设情况,并作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建设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对于实(试)验仪器(设备、装置或系统)的研制(开发、改造)方面的建设项目、单台(件、套)价格在2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系统)的论证(功能开发、完善)项目和开放实验室(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建设项目,有关实验室在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可同步申请有关教学改革研究或科技开发项目。对其中建设完成、且有明显效益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与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或科技开发成果的评奖。
2、完成后的建设项目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工作业绩考核和实验室工作量计算的依据之一。
3、凡验收不合格(不能达到项目申报书中所列成效)的建设项目,必须找出原因,限期整改。此类项目不得申请参与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或科技开发成果的评奖,不作为计算实验室工作量的依据。
4、凡无故延迟建设进度、专项经费使用不当、随意更改建设内容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人以通报批评、撤消该建设项目、两年内不得申报建设项目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5、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时的招标、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接受群众反映。
第十四条学校批准进行改革试点教学、科研单位和与社会力量合作的教学、科研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资与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校内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2004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重庆工商大学新建实验室申报书
附件二: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调整(合并、撤销)申报书
附件三: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四:重庆工商大学申请购置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附件五: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申报书
附件六: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上述附件可在教务处或实验实习中心网页中下载)
重庆工商大学
2004年3月30日
附件6-验收报告书.doc(78 KB)
附件5-环境改造申报书.doc(61.5 KB)
附件4-设备论证报告书.doc(71.5 KB)
附件3-建设项目申报书.doc(50.5 KB)
附件2-调整实验室申报书.doc(55 KB)
附件1-新设实验室申报书.doc(66.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