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稳定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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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安全稳定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重工商大委〔2017〕78号)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政治安全(包括意识形态、反邪防渗、保密工作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实验室安全、反恐防恐、隐患排查整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值班备勤、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处置、安全知识和宣传教育、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是指中心全体教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的方针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及专任教师。 第六条 成立中心安全稳定工作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工会小组组长为成员。 根据“一岗双责”要求,中心主任是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主任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和分中心负责人是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人;每位教职工是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具体责任人。坚持安全稳定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 第七条 职责与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各项工作要求;适时分析研究中心安全稳定形势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制订中心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制度;密切关注本单位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引发事端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本单位涉及安全稳定的各类事件;及时上报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类信息。 2.中心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不得传播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谣言;不得散布有违国家法令法规、基本政策的言论;不得从事破坏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秩序的非法活动;不得参加校内外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 第八条 例会制度 中心实行安全稳定工作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工作小组成员或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题为学习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要求,总结上月安全稳定工作,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稳定形势,布置下一阶段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安全稳定工作小组可以随时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 第九条 值班制度 中心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本单位人员值班。敏感时期安排领导重点加强值班,值班安排表及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备存。 第十条 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1.加强日常治安、消防等安全检查,并组织开展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时段的专项安全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全面贯彻上级安全稳定会议指示精神,对全体教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诈骗等进行安全教育。 2.对重点要害部位、保密要害部位落实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要做好夜间及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及时协调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杜绝发生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3.认真开展实验室、办公场所及库房和其他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落实安稳责任。一是检查用电线路和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二是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类资产的管理。 4.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信息调研、报送和发布制度 1.安全信息员应第一时间向中心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报有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校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对校外媒体发布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新闻或信息,均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发布和传播,也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发表不符合上级和学校规定的言论。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制度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由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防法规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作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起本单位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的责任。
第二条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每学期两次)组织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法规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各实验室机房应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负责机房的日常安全工作,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张贴于各机房内。
第三条 实验员对实验室及设备的安全负有责任。在当班时间内,实验员应对机房进行巡视,认真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心办公室反映。如遇重大安全故障或严重责任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中心、保卫处报告。
第四条 实验室要按照保卫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置消防、安防器材,加强防范,并定期对其完好性进行检查。实验室消防器材应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了解所配置的各类消防、安防器材的性能,熟悉存放地点,掌握操作方法,作到正确使用。
第五条 对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实验室安全防火设施情况和规章制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等,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实验室的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双休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中心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条 保证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堆放杂物等、保持实验室内的干净整洁。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做到全民动员,齐心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责任区域分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各责任人严格遵守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管辖范围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防火防盗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保卫处,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条 学生及教师进入实验室严禁携带食品和饮料;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发现火种要当场熄灭。
第四条 实验员要做到人走断电、关闭门窗。实验室的电闸开与关要严格遵守正确方法:关闸前请先检查学生电脑是否关机,然后再逐个关闭地插电源开关、照明开关,不得一次性关闭总开关来解决断电问题,请勿关闭应急灯开关;开闸时逐个开启地插电源开关、照明开关。
第五条 实验室日常使用钥匙由实验员管理,实验室钥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配制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线,确因实验需要拉接的临时线须由实验员负责监管,确保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
第七条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上课时实验室前后门均应开锁。
第八条 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发现消防物品损坏、短缺或过期,应及时汇报保卫处进行更换。中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人人会使用消防设备,人人懂得消防应急处理流程。
第九条 外来参观人员须得到中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在节假日前须做好消防安全巡查工作,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须持批准手续,并对使用者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严厉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一、 实验室实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中心主任指定专人担任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员,并且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情况,提高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 实验员在分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 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桌面、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杂物。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台、仪器柜等安放规范、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实验室内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它杂物。
四、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醒目易于提取,严禁挪做他用,要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五、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上岗操作,实验完成后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及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六、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应注意安全,用毕后立即拆除。。
七、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八、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中心主管领导、保卫处、教务处及学校主管领导。严禁隐瞒虚报事故。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制度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
2、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器烧水。
3、下班前应检查设备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
4、实验室的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责任到人。
5、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实验室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消防培训。
6、防盗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凡持有实验室钥匙的人员,均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
8、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9、如遇火险紧急情况,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警。
10、下班或节假日,各个实验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节假日值班人员须做好安全记录。
11、实验室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是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第二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实验室不得留人住宿、会客。
第三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取暖;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乱拉电源线、网线。如工作需要,应先申请,再由有关专业人员安装。
第四条 为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源线、活动接线板有无损坏和漏电、空调插座是否使用专设的动力电源插座、有无私自乱接、乱拉临时线路等现象,对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务必及时检修或报告中心。
第五条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使用空调和电脑设备的实验室或办公室,要做到人走关机,下班时必须检查是否已切断电源。离开实验室必须将电源、门窗关好。
第六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将钥匙借给学生。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持现场,并迅速报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七条 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转危为安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遵守本实施细则,导致事故发生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取暖、使用劣质壶烧水及在实验室做饭。
第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三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第四条 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厨内进行。
第五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实验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所有仪器(冰箱、温箱及提前说明的除外)的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个实验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患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安全存放。根据实验需要,设置收集和处理实验废弃物的设施及清理消毒设施;对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的物质,应严格设置管理和使用设施。
第八条 实验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指派专人保管。
第九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政治安全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导,在分析思政形势,明鉴历史的基础上,激发爱国情感,深化马列主义信仰教育,提升文化自信。
第三条 做好意识形态领域教育工作,经常性的学习、收看国家、国际重大时事新闻、事件,从思想上坚定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发展路线。
第四条 开展党内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党员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让“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珍爱生命、远离邪教”成为广大共识。
第五条 加强自身政治安全学习,提升政治觉悟,坚决抵制利益诱惑。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防盗、防骗安全制度
第一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钥匙责任制,严禁私自配钥匙,实验室要做到人在门开,人走门关,实验结束后要及时锁门。
第二条 实验室内不放个人贵重物品,危化品要落实双人管理安全制度,严禁将实验室药品试剂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三条 节假日要办理实验室出入证,严禁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实验室。
第四条 加强防骗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能轻信花言巧语。
第五条 熟悉常见互联网诈骗手段,高度警惕中奖短信、虚假升级、冒充电话银行、假网站、网络交易、电话诈骗等。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要有目的性,计划和要求要明确;要经常排查,抓落实、促整改;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条 坚持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的原则。做到“四个及时”:及时查找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汇报协调,及时组织整改解决,及时做好记录台账。
第三条 定期组织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相结合。按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危化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以及关键设备、电气、仪表、管路、压力容器、防火、防汛等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在日常生产、科研工作中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坚持做好巡检工作;重视夜间实验室安全的检查,认真对待隐患问题。
第五条 检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原因分析,及时实施整改解决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一般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处理的隐患实时跟踪监督,并实施临时应急措施,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一定的应急防范措施,或临时解决措施,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停产停止实验整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彻底整改掉,确保生产和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对危险性及危害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止实验整改,并及时汇报整改进程,做到不留隐患,保证安全。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安稳形势分析研判制度
第一条 分析研判特殊事件、特殊环境对中心安全稳定办公和实验运行产生的影响及其对策。
第二条 分析研判特殊时期、重要敏感时期,校内特殊群体和重点人物可能对中心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同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三条 分析研判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不当、实验操作不规范引发的安全问题等实验室突发事故的信息收集、上报及其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第四条 分析研判中心办公和实验室消防安全、仪器实验环境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备及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如何落实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分析研判在中心开展实验研究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仪器熟悉程度、操作习惯和专业技术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仪器操作考核培训,不定期深入各实验室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和操作规范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分析研判中心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安全、实验实训安全、研究生毕业及就业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情况,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对策。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第一条 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相关文件精神,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能化解、善控制、处理好”,特制订本制度,确保中心工作顺利推进和稳定发展。
第二条 在矛盾纠纷调查过程中,应本着以人为本,大化小,小化了的原则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在调解处理过程中,调解领导组本着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学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教职工团结合作。对教职工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调解,采取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妥善解决的纠纷,要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部门。对每次纠纷要做好每次情况调查和协调的相关记录。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人除外的两人以上在场。
第五条 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仍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教育。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安稳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稳意识。积极开展安稳教育,宣传和普及安全事故防范知识。中心工作人员务必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重视安稳教育与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安稳宣传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稳工作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学习国家有关安稳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保障安稳宣传工作的经常性。
第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由上至下抓安稳教育。中心可利用新生入学、老生毕业、假期前后和实际需要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安稳教育,不断提高中心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稳意识。
第四条 加大学校安稳检查工作的落实。在开展安稳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检查落实的力度,要把日常与集中检查、全面和重点检查结合起来,由点到面地抓好落实。
第五条 加强安稳队伍建设,定期对安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防范措施。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对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机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本部门的保密制度。
第二条 凡属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绝密件的收发、传递,由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未经发文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摘抄。严禁携带绝密件外出,不得将绝密事项转告他人。
第三条 参加涉密会议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议场所,会议中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严禁乱发,会议上的讲话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便印发,召开带密级的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管理处理密件,需要发文的要通过机要发送。
第四条 不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核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不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稿件中。
第五条 不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传真、计算机上传递、传输国家秘密。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六条 不私自出国,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纪。
第七条 不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时,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严格执行脱密期内不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擅自出境。
第八条 建立涉密档案保密管理责任制,中心主任承担涉密档案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九条 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档案保管库房。
第十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公文,经过鉴别和主任领导批准,才可定期销毁。销毁涉密档案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中心领导和成果资料负责人派员销毁。
第十一条 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学校、部门报告、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部门。认真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若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