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队伍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执行坐班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实验技术工人必须持有中级及以上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合格证书;新进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或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加省(部)级职能管理厅(局)组织的对应特殊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对应实验技术岗位合格证书(或水平、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正式承担实验技术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劳动纪律;热爱教育事业,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勤奋敬业、与时俱进;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治学严谨、求实,工作努力、认真,不断提高自身的实验技术能力和水平;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具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勇于奉献的精神;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实验教学人员
第五条 实验教学人员是指担任实验主讲的教师、实验室配备的专职实验教师和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具有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实验教学人员是实验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系统掌握对应学科的理论知识,应掌握与所承担实验教学内容有关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能,应较为全面地了解对应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改革、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方案制订、对应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方法改革与研究、实验项目和内容更新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主动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联系和协调,在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对应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和整体培养目标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并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落实和执行实验教学计划等工作向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实验教学人员应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负责实验方案和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讲义和指导书的编写、实验教学基本文件的准备与完善、认真备课和参与实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等,并落实实验教学计划(课表),布置学生预习,按时组织学生参加实验。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学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和实验物资设备管理的规定,认真查阅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做好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讲解,耐心做好学生实验过程的指导,注意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核查学生的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条 实验教学结束后,实验教学人员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指导学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用品和规整实验室环境,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人员尚应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一道查验实验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就实验教学的运行情况、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以利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与实验技术人员一道组织对学生实验课程或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认定工作,实验教学人员应对学生实验课程或环节考核和成绩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方面的问题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首次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在认真写出实验讲义、进行试讲试做、根据试做记录写出实验报告、经所在教研室、实验室或院(系)组织专家认可后,方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中心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专职(或兼职)从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基础(或专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学校关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实验设备物资管理、人员管理、劳动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是所管理的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中心实验室主任和独立设置的基础(或专业)实验室的主任应熟悉实验室工作任务,熟悉实验教学规律和要求,熟悉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其基本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1、模范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专业学科建设、实验教学与改革趋势和实验技术与设备的发展,主持编制所管理的实验室的整体建设规划,拟定实验室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和设备购置、改造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下属各实验室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统筹安排、落实每学期应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学校临时安排的其它任务;主持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实验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处理实验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直管部门领导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报告。
4、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实验室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制度,严格按学校的统一规定核实计算所属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5、按照勤俭节约、公正公开、突出重点、保证运行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实验室运行经费和建设经费进行统一、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6、组织和合理调配各实验室技术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保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7、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在直管部门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所管理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和考核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总结和创优争先评比等。
8、领导并组织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全面做好实验室安全、防火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9、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主持所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资料、仪器设备资料、人员进修提高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10、中心实验室的副主任和独立设置的基础(或专业)实验室的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开展上述工作,服从主任的安排具体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实验室下属二级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在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模范贯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在中心实验室主任领导下,根据实验室的总体建设目标和所承担的教学、研究或生产任务做好工作计划、建设计划的拟定,负责具体落实教学、研究或生产任务,合理调配教学或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或物资,确保任务的完成。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向中心实验室主任报告。
3、认真组织和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资的管理、添置、维修(报修)、报损、报废工作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实验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4、直接承担并完成一定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认真、细致地做好实验室教学、管理和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认真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防火、环境保护、恶性事故防范和清洁卫生工作。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积极探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
第十六条 专门化的小实验室的负责人是该实验室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是: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并就实验室运行、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2、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室主任联系,落实实验课表,主动承担和积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任务。
3、熟练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爱护和管理好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实习)教学所需材料、耗材的准备、发放、使用登记和回收、利用工作。特别应做好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回收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
5、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课表)的安排,组织并参与做好与本室所承担实验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实验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6、直接参与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活动,认真做好实验运行、设备使用与维修(维护)记录。
7、积极参加业务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带头人,其基本职责是: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能为本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组织、指导并承担实验装备的研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配套系统的选择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检定、验收、安装、调试、使用及其功能开发等工作。
2、组织并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的研究,带头从事实验教学改革等科研工作。
3、能为本科生、研究生开出有较高水平的实验,并主持、参与实验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
4、主持并参与实验教学、研究和生产工作,负责解决实验教学、试验研究和生产中出现的有关疑难问题。
5、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危险品使用与管理、环境保护和人员、仪器设备的合理调度、使用等工作。
6、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不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7、参与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工作。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师(工程师)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较为全面的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维修)技能,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主动与实验教学人员联系,共同拟订实验教学方案,参与实验教学文件编写、实验课表的拟定、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参与实验的讲解,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
2、根据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主持或参与制订实验室建设方案、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实验系统)配置方案,负责主持、承担或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操作规程制订、材料物资消耗定额和运行管理工作,主持或承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工作,对分管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3、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及物资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和日常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逐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4、积极承担或参与实验技术开发、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研究和实践,负责在对应实验技术发展与应用、仪器设备选择与使用、试验与分析方法选择等方面向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5、主动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并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管理实验室某一方面的工作,指导助理实验师及实验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6、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7、认真做好指定实验室的安全与事故防范工作。
8、积极承担、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应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服从工作安排,积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1、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资、材料的性能,能较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等。
2、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制订有关实验项目的物资消耗定额和需求计划,编制仪器设备的配置方案、操作规程和相关运行管理办法等;
3、积极承担实验教学、实验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任务,配合实验教学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或实验师进行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能独立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和指导任务。
4、在教师、实验师(或工程师)的指导下,设计实(试)验方案,设计或制作实验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5、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6、负责指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物资管理、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环境保护、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维护正常的实验运行秩序,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7、主动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和吸收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逐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
8、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员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动。其基本职责是:
1、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资、材料的性能,能较熟练地操作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等。
2、认真做好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防火安全、清洁卫生工作,认真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和其它物品,做好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不得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内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3、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认真做好实验、科研或生产所需材料物品、仪器设备、试剂、元件的准备,以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4、积极参与或协助进行实验、科研、生产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参与实验教学的管理,共同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5、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逐步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实验教学工作能力。
6、完成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工人应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服从实验室工作的需要,认真、积极地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努力学习,掌握或了解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构造和工作性能,了解或掌握有关实验、科研或生产中使用的物料、试剂的性能特征,能较熟练地操作一些仪器设备,能按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有关的物料、试剂,防止因仪器设备操作和物料、试剂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安全、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认真做好实验室的物资设备保管、防火安全、清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具器材的领用登记、物料试剂的领用保管回收等工作。特别应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存放、领用、回收和废弃物处理的工作,防止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
3、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安排,在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认真、按时做好实验、科研或生产所需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的准备工作和相关后勤保障工作,以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不在实验室或工作时间干与本实验室任务无关的事。
5、积极协助、支持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或生产工作。
6、积极参加学校和实验室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加强实验技能的训练,在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7、完成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中关于“实验室的任务”、“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工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岗位人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3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日期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实验实习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