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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制度建设
综合管理制度建设

重庆工商大学防火安全条例

2012年11月19日 22:34 管理员 点击:[]


重庆工商大学防火安全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任务是:及时消除不安全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学校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三条  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重庆市消防总队的指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院、系、部、处、馆、室、中心及校办企业。?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层层负责?

第五条  组织与领导

一、校长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工作负责。

二、主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二责任人。

三、其他校级领导,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其所主管部门的防火工作负责。

四、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设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负责领导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五、保卫处及防火干部,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日常防火工作。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负责处理日常消防工作事务。

六、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各二级单位实行防火承包责任制。二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责任人,并任本单位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工作。

七、学生班级、科室、车间、班组、实验室等基层单位,设防火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八、学校要求各级领导和防火组织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踏踏实实地做好防火工作。

第六条  防火责任制

一、我校的消防工作实行学校管全面,部门管一片,科室、班组管一段,职工负责本岗位的层层责任制。为了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各级组织的负责人都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书。

二、学校实行月检查,部门周检查,科室、班组、实验室日检查,教职工班前班后检查的四级检查制,并做好记录。

三、对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逐级上报登记立案,在险情未排除之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安全。

四、电工、电气工、焊工、木工、铣工、烧火工、驾驶员等重点工种人员必须保证本岗位的安全,杜绝违章作业。

第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和上级有关都门发布的消防工作指示和要求,研究制定防火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二、检查监督各项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防火宣传教育要点,编印防火教育资料,普及消防知识,负责防火安全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推行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消防知识教育,消除火险隐患,提高自防自保能力。

    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消防设备配置计划。

    六、各单位对所用电器,特别是强电器、配电设施、防雷设施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定标定准,确保安全。

第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学校各单位贯彻落实防火安全制度。

二、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指挥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师生员工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四、每季度对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或组织进行训练或灭火演练,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事故,分析起火原因,搞好火灾统计。

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学校的校卫队是我校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在保卫处的领导下,积极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防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二、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三、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学会使用灭火器材,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熟悉学校火灾易发部位,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扑救火灾,注意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和弄清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防火人员职责

预防火灾是每一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本岗位防火职责。

二、阻止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火险隐患,并积极参与整改。

四、学校发生火灾要迅速向消防部门(119)和保卫部门报警,讲清起火单位、地点、部位、燃烧物品,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章  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部门和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

教学楼、图书馆、计算机中心、网络管理中心、微机室、实验室、教研室、办公室、档案室、锅炉房、电话机房、汽车库、油库、变电室、发电房、木工房(棚)、食堂、电教室、卫生所、幼儿园、工厂车间、收发室、学生宿舍等,这些部位应建立严格的消防制度,对用电、用火、用气作出严格的规定,对防火安全技术操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将所建立的制度挂在墙上,并交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用火管理制度

一、凡新设或增设用火设备,用火点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起用。

二、各种用火必须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三、用火时要注意看管,做到人走火灭,并要用水熄灭残火。

四、火源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临时用火必须经保卫处检查后,签发《临时用火证》方可用火。                                                                                                                                                                                                                                                                                                                               

六、学生宿舍、职工单身宿舍、招待所客房及其他临时住房,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以及电炉、“水乌龟”等大功率电器。停电期间,学生不准点蜡烛。职工住宅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七、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要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室外用火。

八、学校所属森林、山坡、草地等区域,严禁动用明火。

九、遵守学校一切禁火、禁烟规定。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防火管理制度

一、危险物品必须要用专用库房保管,分类储存,不得混放。

二、危险物品必须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品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一切烟火,安装电气设备必须根据所存放物品的性质经检查批准后,方可决定使用电气设备的种类。

四、进入危险物品库房进行操作或领取物品必须有两人以上,不得一个人在库房内活动。

五、对危险品库房的物质、门窗周围环境要经常进行检查,以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  建筑防火安全制度

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内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含对原建筑的间隔)规划时,必须争得保卫部门的意见,并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参加学校新建扩建工程规划的研究,并根据《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对规划中的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水栓、消防间距等消防设施,提出合理要求。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对消防监督机构认为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批准。                                                                                                                                                         

四、建设单位应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有关消防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负责审核。

五、施工单位对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的项目,不准施工。在施工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工程竣工时,应由审核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关参加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七、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根据需要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原建筑设计时,必须向保卫部门提供图纸,提出申请,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八、因工作需要,在校内须临时塔建简易建筑,如建筑用工棚等,必须事先报告学校行政领导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出。

九、建筑物内的消防栓,是为建筑物准备的灭火设施,要注意保护,在消防栓附近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十、严禁占用重要建筑(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仓库、会议室、会议厅等)消防通道,不准在消防通道上搭建棚房和临时建筑。

十一、凡是违反《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和本制度又不听有关部门劝阻,导致火灾发生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电气防火制度

一、学校管电管气的部门,要定期组织电工和修善队学政治、学技术、学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增强责任心,对全校电气做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校内电气设施的情况,积极为校领导当好参谋。适时提出各项电气消防措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电气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做好电气防火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用电制度,按时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及隐患及时向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严肃制止各学院、系、部、处以及全校教职工违章用电的现象。

四、严肃用电、用气纪律,严禁违章作业。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工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五、及时表扬安全用电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违反用电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处罚,对发生的电气火灾事故,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六、重点部门的电源线、通信线、动力线、取暖线要分别铺设。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制度

1、校级检查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每月一小查,每季度一大查。

2、学院、部、处、馆、室、中心、公司等检查制度:由各部门责任人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并作好记载。

3、科室班组检查制度:由科室班组的责任人坚持每天上下班检查,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填写每日巡查表。

4、年级辅导员每星期对学生寝室的消防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5、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逐级写出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解决。

6、检查内容:

(1)、检查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2)、检查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义消队员的活动情况;

(4)、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和使用的情况;

(5)、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是否经常化、制度化;

(6)、检查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7)、检查各类化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存放、使用;

(8)、检查门、窗、锁、护栏等防护设备是否完好。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加强消防管理,使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坚持四级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2、各级消防负责人,要采取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等形式,对本部门的全体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3、凡是每年进校的学生、青年教师,均应该向他们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

4、对八个工种(电、漆、木、库、焊、烤、洗、熬)除平时教育外,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经过经常化制度化的宣传教育和训练,使全校师生员工懂得“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消防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工

1、架设电线、装配、检修电器设备必须按照《电业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和检修,严禁随意降低标准,留下隐患。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对于违章作业要求,电工有权拒绝。

2、凡需架设临时电源的,要严格控制,不准随便架设。

3、凡在有易燃黑暗处工作,不得照明火操作。

4、一切电器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电器设备线路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5、学校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积极做好学校的防火工作。

二、焊工

1、在电气焊作业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后才能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做好防火工作。

2、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液体容器上焊接。

3、在高空作业,要严防金属熔渣飞溅到下面的可燃易燃物上引起火灾。

4、工作结束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场地是否安全,如有火险隐患,必须消除后才能离开场地。

5、学校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三、木工

1、木工作业场所,严禁烟火。

2、每天下班时必须清除木屑、刨花一类的易燃物,保持工作场地的清洁。     

3、木料的加工设备要经常检查,加油,保持正常运转,防止磨擦生热发生事故。

4、加强电源的管理工作,发现隐患立即修理,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止碰撞电器设备损坏线路引起事故。

5、下班时认真检查场地,切断电源。

6、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木工房。

四、库管工

1、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仓库管理规则,切实做好仓库保管室的安全工作,保证物资的安全。

2、仓库保管室严禁烟火、生火取暖,非工作人员不得人内。

3、库内要保持整洁,通风通气,并懂得防火知识。

4、下班时切断电源。

五、油漆工

1、油漆工场所严禁吸烟、动火作业,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对所使用的各种油漆、香蕉水、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必须管理好,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漆工必须懂得易燃物质和生产过程中的防火安全知识,发生问题能正确及时处理。

六、熬炼工

1、熬炼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加强看管工作,不得超过规定的温度工作。  

2、熬炼工必须懂得使用物质的性质、性能、火灾的危险性,能正确处理事故。

3、下班时要详细检查使用的火源、电源,彻底处理好余火才能离开。

七、洗件工

1、洗件工作人员必须懂得洗剂的性能、火灾的危险性、防火灭火知识。

2、使用易燃物洗件时严禁吸烟,废液不准乱放乱倒,以免引起火灾事故。

3、下班时检查场地,把洗剂关锁好,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八、烘烤工

1、烘烤人员必须懂得被烘烤物质的性能及火灾的危险性。

2、烘烤作业,温度应控制到该物质的燃点以内,保证物质和烤箱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3、烘烤场地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质。

4、烘烤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场所应认真检查,彻底处理好热源、电源,方能离开。

    所有八大工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知悉“三懂三会”。

第二十条  寒暑假、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用电的规定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单身宿舍及其它任何非伙食单位场所严禁利用任何能源(煤油炉、电炉筹)做饭、做菜、烧水。各部门的领导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对所属人员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落实责任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规定章制度

一、各学院、系、部、公寓管理中心要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教育,并经常检查学生安全用电情况,以杜绝大小事故发生。

二、任何学生个人不许乱拉电器线路,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接保险装置。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劣质充电器;严禁长明灯、一人多灯等现象。

四、各学院、系、部、公寓管理中心等单位对学生宿舍要经常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1、凡由各部门查处的火险隐患,由本部门负责立案,并及时进行整改,自行验收销案。

2、凡由校级检查出的火险隐患,由校消防办公室负责立案,并责成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然后由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销案。

3、凡因工作拖拉、贻误整改而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对造成事故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值班巡逻制度

1、各部门应有一名安全员每天上下班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载。

2、重点要害部位在节假日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要坚守岗位。

3、保卫处值班巡逻人员,要对学校内重点消防部位进行监督检查。

4、保卫干部和专、兼职消防人员要深入基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5、各类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起责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值班期间不准喝酒。?

第四章  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数量由保卫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购置管理。其基本标准是:

一、容量大又无人值守的微机室,应考虑安装自动灭火设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完善。

二、学校所要配置的灭火机应以干粉灭火机为主。

三、灭火器材放置的位置应便于应急使用,做到定点、定专人负责。

四、消防器材设备每年至少检修两次,按规定使用,限时更新。

五、重点防火部门一定要设置消防栓;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必须有人值守,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管理

一、学校为各部门、部位配备的灭火器材,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认真负责保管,经常检查。对失效过期、损坏的灭火器材及时报告保卫处,进行维修和互换,要经常保持足量好用的状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三、对有意破坏、偷窃、私藏灭火器材的,除要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消防栓附近不许堆放障碍物,不准擅自动用消防用水,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章  火灾预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准确地向消防队或学校保卫处报警(火警电话119),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并迅速组织力量,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扑救火灾,抢救学校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值班人员或发现火警的师生应迅速关闭起火部位的电源

二、用配备的灭火器扑救火灾。

三、当无力自灭自救时,迅速拨119报警电话,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和火势大小,并注意对方提问。

四、向学校党政领导和公安、保卫部门报告火灾情况,报告时要简捷明了。

第二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学校公安保卫部门的职责

一、发现或接到火警电话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派人在学校大门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

二、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奔赴起火地点,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待专业消防队赶到后,维持火场秩序,听从专业消防队员指挥,积极配合消防队灭火抢险。

三、待学校领导到场后,向学校领导报告火势情况,帮助领导果断确定灭火方案。

四、在灭火战斗中,要不断进行火情观察,采取或调整有效的扑救措施。

五、会同有关单位作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做到疏散人员有序,扑救火灾不乱。

六、组织一定力量,做好火场外围的警卫工作。

七、灭火战斗结束后,认真检查人物,防止死火复燃。并协助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及受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相关部门主要是指配、发电房、交通科等后勤部门和直接起火的单位,这些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复核起火部位,确定后迅速采取措施。

二、立即关闭照明电源、中央空调,开启事故紧急电源以及消防高压水泵待命。

三、组织疏散或运送人员。

四、灭火结束后,负责现场清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三十条  学校领导职责

一、学校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听取火情介绍,果断作出灭火应采取的措施。根据火情适时下达指挥命令。并通知供水部门向火场集中供水。

二、主动接受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动,从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三、根据火情主动与消防部门协商,下达疏散人员和抢救贵重物品、设备的命令,并同时起动消防高压水泵实施灭火。

四、督促相关都门做好其它配合工作,把火灾危害降低在最小范围内。

五、灭火工作结束后,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第五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消防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发生火灾事故的部门,除积极组织扑救外,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责任不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领导未受到教育不防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逐级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员,触犯法律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没有违反法律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消防工作目标考评》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消防宣传教育深入普及,防火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全年末发生火灾事故,防火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改善本单位消防设施,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在防火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国家和师生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单位领导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检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认真整改,致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损失的;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不守职责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造成一次以上(含一次)火灾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当事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三、凡造成火灾直接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理,后果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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